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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销2016年度职工子女入幼儿园保教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5日 00:00    作者:    点击:[]
 全校各单位:

根据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济价费字[2016]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和济财综[2016]10号文件“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历下区教育局关于幼儿园保缴费减免细则精神和学校实际,现就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销范围

在职事业编制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由于经费列入当年预算,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跨年度报销。

二、报销标准

根据文件规定, 201641日前执行原报销标准,201641日(含)后执行新的报销标准,因此,2016年度保教费分两部分合并计算:

(一)201641日前

1.不享受历下区幼儿园保缴费减免政策的,根据幼儿园类别,交纳保教费低于260/生、月的,单个职工按交纳保教费的一半报销,双职工全部报销;保教费高于260/生、月的,单个职工按130/生、月报销,双职工按260/生、月报销;

2.已享受保教费减免政策的,单个职工按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的一半报销(例:入校内第一、二幼儿园报销69/生、月,第三幼儿园报销66/生、月),但最高不超过130/生、月;双职工全部报销(例:第一、二幼儿园138/生、月,第三幼儿园132/生、月),但最高不超过260/生、月。

 (二)201641日(含)后

1.不享受历下区幼儿园保缴费减免政策的,根据幼儿园类别,交纳保教费低于330/生、月的,单个职工按交纳保教费的一半报销,双职工全部报销;保教费高于330/生、月的,单个职工按165/生、月报销,双职工按330/生、月报销;

2.已享受保教费减免政策的,单个职工按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的一半报销(例:入校内第一、二幼儿园报销86/生、月,第三幼儿园报销82.5/生、月),但最高不超过165/生、月;双职工全部报销(例:第一、二幼儿园172/生、月,第三幼儿园165/生、月),但最高不超过330/生、月。

三、报销程序

(一)入校内幼儿园的,由三个幼儿园统计汇总,于1130日前将电子表格(样式见附件)报送计生办(jshb@sdu.edu.cn审核汇总;

(二)入校外幼儿园的,由职工个人于1125日至125日,携带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首次报销的要带幼儿园出具的幼儿园类别、是否享受减免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事业编职工证明),到工作单位所属校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汇总;

(三)计生办统一汇总审核后报财务部,财务部审批后于12月份支付到职工个人工资卡中。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遇政策调整,再另行通知,望各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五、本通知由学校财务部、计生办负责解释。

六、各校区计生办地点

中心校区校医院西楼二楼211房间,电话88364598

趵突泉校区综合楼108房间,电话88382345

千佛山校区主楼前厅三楼026房间,电话88392278

 

附件:幼儿园保教费报销登记表(样式)

 

                                          财务部
                                          计生办

                                   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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