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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00:00    作者:    点击:[]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对相关事项再次予以强调:

    1.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在职教职工非因个人目的(如旅游、探亲等)出国(境),且在外时间少于90天(含)的出访活动。因公临时出国(境)包括所有以山东大学教职工身份参加的国际会议、合作研究、交流访问、讲课、调研等。

    2.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持公务护照,因公临时赴香港或澳门必须持《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因公临时赴台湾地区,由国际事务部视不同情况分别上报教育部或山东省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3.因公出访邀请信必须发自邀请方本土,使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者通用语言,有明确的出访内容、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方法,用公函纸打印,并有邀请人的签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国际会议邀请信应发自大会组委会)。顺访必须有顺访单位的邀请信。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信。

4.使用非科研类经费因公出国(境)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处级领导干部出访需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其他人员需在本单位网站公示。

    5.因公出国(境)请至少提前两个月办理审批手续。视签证手续所需时间,赴个别国家的需提前更长时间办理。

   

    请各单位严格按《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不按规定办理的将不予发放相关出访文件、不予报销出访费用。

 

 

                    国际事务部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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