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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6日 00:00    作者:    点击:[]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

            

 

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6年5月13日

 

 

 

 

 

山东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修缮工作,提高修缮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建(构)筑物的结构和使用安全。依据《山东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山大财字〔2008〕3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山大财字〔2009〕53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修缮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修缮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第三条  按经费来源不同,学校修缮工程分为后勤修缮工程和单位修缮工程。后勤修缮工程是指学校预算下达到后勤保障部的修缮工程,单位修缮工程是指修缮经费由单位各类经费承担的修缮工程。

第四条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凡是对学校产权的建(构)筑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实施的改(扩)建和维修改造行为,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是学校修缮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学校修缮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其他单位未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不得对学校的建(构)筑物实施维修改造。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修缮项目,学校审计和财务部门均不予受理。

第七条  后勤修缮工程项目(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后勤保障部修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及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经审核批准的单位修缮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参照《后勤保障部修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及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授权具有实施专业修缮工程(消防、网络等)的单位,在各自授权范围内负责除项目立项和合同签署以外的其余工作,参照《后勤保障部修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单位修缮工程项目的方案审核、立项、合同签署、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单位修缮工程项目的申报、施工管理、决算报审、档案管理、工程预付款及结算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后勤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组织申报,按照《后勤保障部修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修缮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执行:

1.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报告应对项目改造内容、可行性、必要性、经济性、经费来源(包括项目号)等进行必要说明,推荐项目负责人的情况简介、联系方式等。

2.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含水电暖等系统图)、项目预算等。

3.对施工企业的要求或推荐的施工企业情况介绍。

4.主管或职能部门的意见(视项目需要确定)。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申报材料由后勤保障部各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

第十四条  对申报材料齐备的单位修缮工程项目,后勤保障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五条  2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保障部提交学校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后立项实施。

第十六条  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保障部组织招标后立项实施。

第十七条 10万元以内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保障部审核同意后立项实施。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应根据有关法规及本规定制定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及工作流程,确保学校修缮工作高效合规。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修缮工程项目的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经费来源的合法性负责,严禁发生违反招投标法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对行为人学校将依法按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印发

 



 

学校通知链接:  http://portal.sdu.edu.cn/home/-/sdocument/0aaC/67e73644-383b-4863-8bbe-dff1579ec9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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